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重新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应当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他们喜欢的合伙企业。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企业法人本身的投资行为。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被确认为公司法人的收入应在公司法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为投资收益并缴纳公司所得税。3.合伙企业的收入,不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保留的利润(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的收入是否分配给合伙人,均应根据合伙人享有的权益确定所得税。4.合法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之内,即使从其外国投资中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合法合伙人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5.分配和损失的限制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亏损冲销利润。
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第4条: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总收入(以下简称“总收入”)作为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中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余额被视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项目,分为五级计算适用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租金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实际扣除支付给雇员的合理工资。
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费。投资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杂在一起,很难分摊。所有这些都被视为个人投资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员工福利费用和员工教育费用在工资和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扣除。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并可根据以下费用扣除事实纳税年度的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每个业务年度的业务娱乐支出,应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度销售(业务)收入5‰。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投资者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