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全年计提红利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1.年度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年度经济利益和对年度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估,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还包括根据评估情况由实施年薪增长的单位兑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金,年薪制度和绩效薪金方法。
其次,纳税人获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将税款分别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进行计算,并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税收计算方法缴纳预扣税:
(1)首先,将雇员在当月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根据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快速扣除额。
如果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支付年终一年奖金的当月的税收减免,则应从差额中扣除年度一次性奖金。员工的月薪与工资扣除额之间对于余额,应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额。
(2)个人雇员在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是根据本文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额计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员工的月薪和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减税额,则适用公式为:
应付税款=员工在整个月中获得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2.如果员工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税项扣除,则适用公式为:
应付税款=(员工获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员工的工资与当月工资扣除额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3.在一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纳税计算方法。
4.对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在年底获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照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