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如下:
A.“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问题的通知”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解散(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收取经济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个人已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收入低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多余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税发〔199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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