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职工代收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水阁〔2002〕116号)规定:“一,本单位承担个人通信费。交流工具(用于公共需求)如果实际报销了该金额或实际报销了该限额,则本月的工资中可能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其次,如果该单位采取补贴形式来支付个人通信工具的通信费,则应将其纳入当月的工资中以用于个人所得税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