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一家国有企业的雇员认为这笔费用是免税的福利支出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可以扣除。
如果您的公司参加了医疗协调,并且除了医疗保险费之外还向员工偿还了医疗费用,则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执行条款”。
示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例如美发师,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工服务等。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
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暖气补贴,员工的中暑预防和冷却费用以及员工辛苦补贴
,救济金,员工食堂资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纳税的免税福利,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扣缴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解释为:是指给予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正常情况。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按照国家规定保留的福利金或工会经费中向他们支付临时福利金。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是否属于这种生活津贴,应当另行处理。
扩展数据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奖项,环保等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个人从教育储蓄所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财务部门确定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