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伤残补助金是指当工人受到工伤时,由其工伤保险基金(没有工伤保险的部门)支付的伤残待遇。这是一次性付款。
《工业伤害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的支付如下:
一级残疾补贴是27个月的个人工资,第二级残疾是25个月的个人工资,第三级残疾是23个月的个人工资,第四级残疾是21个月的个人工资。第五级残疾的工资为18个月,第六级残疾的工资为16个月,第七级残疾补贴的工资为13个月,第八级残疾的工资为11个月。9年级的薪水为9个月的残疾,而10年级的薪水为7个月的残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进行监管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工伤工人获得的工伤保险福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0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免税的利润”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命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除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及其近亲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1条中的“工伤保险”一词包括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国务院第586号命令)。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伤害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丧葬补贴,受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获得的亲戚。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