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收入十二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收入; (3)从中国境外收购收入;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局要求贵公司写一份情况说明书,目的是比较和分析贵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与已扣留并为个人收入支付的工资和薪金总额税收,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质量,并规范工资和薪金支出扣除前,消除了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扣除。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较少。
因此,贵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税前扣除的工资和薪金支出是否已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未将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计入福利费或其他科目而未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税金是否根据企业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适用税率计算;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的收入是否已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
4.个人收入是否隐瞒或漏报;企业是否存在人员录用错误,工资支出增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