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对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适用征收所得税列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来自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收入,以及向企业和机构承包和租赁经营的收入,以及来自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系列应税年度税率(%)
1少于5000元5
(注:本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