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费出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出国旅行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
根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彰优秀人才。通过免除旅行和旅游费的营销表现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有价证券等),应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及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服务”的规定,其他人员享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分析具体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条是指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是指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定居的个人。
《税法》第3条第1款第1款“在中国居住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365天。如果是临时离场,则不会扣除天数。
前款所述的临时离境是指纳税年度内的离境不超过30天,或累计累积不超过90天。在“
工资收入”的计算中,“含税收入”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的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的可抵扣项目如下:首先,应适用税法修订的基本费用抵扣标准,未来获得的实际工资收入,抵扣标准和税率表。个人税。工资性收入为月收入减去支出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