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12日,山西省建设投资三建集团举办了“建设工程建设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全过程”专题培训。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集团机关有关部门的人员,从事生产,物资,合同,法律的基层单位等3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在会议上,集团公司金融资产部负责人韩延海将“税制改革”以来的国家税收政策与现任集团公司领导人关于财税工作的重要指示相结合,并为培训做了具体安排。他指出,自“税改”以来,该国先后发布了许多减税和减税文件,其中许多与建筑业密切相关。每个人都必须在学习和理解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有关税收政策,积极提高业务水平,搞好税收筹划,切实防范税收风险。
此次培训的重点是从建安企业的财政和税收筹划,劳动力模型的重建和劳动成本处理的全过程,到建安企业的建筑施工纳税筹划和风险防控的全过程。财税风险防控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解释包括扣除在内的四个方面。
博士在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院,著名的财政和税务专家,何光涛的精彩演讲内容和有趣的演讲方法赢得了学生的掌声。他为受训人员提供了实质性的指导和热情,这些实质性问题包括建筑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遇到的“三合一”问题,以及税率起征点变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新政策。
每个人都从这次培训中受益匪浅。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断调整,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规范自身与税收有关的商业行为,减少潜在的税收风险,已成为现实的问题。在这个阶段由各种市场实体。
集团公司将以此培训为契机,继续实施“人才强企业”战略,加强员工培训,稳固财务人员理论基础,全面提高涉税业务能力,加强税收筹划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全过程,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几天前,一位客户联系宜专咨询股权转让税:
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其中A公司投资300万元,占30%的股份,B公司投资700万元,占70%的股份。的股份。{C}公司的销售收入为3580万元,净利润为167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盈余公积金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资金链问题,A公司计划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C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那时,C公司将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问题:此次股权转让有哪些与税收相关的风险?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
Easy.com建议C公司在转让股份时有三个与税收有关的计划:(())方案1 =(1500-300)×25%= 300(万元)(())计划2 =(1500-800×30%-300)×25%= 240(万元)(())计划3 =(1500-800×30%-375)×25%= 221.25(万元)
每个人对选项1和选项2可能一无所知,但对选项3的秘密却知之甚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储备金转为资本时,保留的部门不得少于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因此,根据上述信息,丙公司的盈余公积金500万元只能转为250万元,因此,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投资成本= 300 + 250×30%= 375(万元)
与方案3和方案1相比,乙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可以节省公司所得税787,500(300-221.21)元。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其当期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的利润并将其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金额为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就不能再提取。
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损失,扩大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或转换为增加公司的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增加前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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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只看这个!
在股东之间转移股权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中做好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收益。今天,我将与您分享一种企业所得税计划方法,该方法使用“股权转移”来“提取资本然后增加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您想学习,可以看看。
税收筹划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投资企业应退出被投资企业或减少投资时,将取得的资产中等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并弥补。被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条例,合资格居民企业中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本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合格”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实施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计算的问题”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自转让协议生效以来,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税收筹划案例:
例如,A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成立,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A的出资额为32%,B的出资额为68%。今年6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800万元。7月1日,企业A和企业C(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公司A中的全部32%股权转让给企业C。协议约定:A,C以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1000×32%= 2480(万元)企业所得税= 2480×25%= 620(万元)。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将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出资1000万元的32%,并从甲公司获得2800万元的补偿。上述两种股权变更方式的出资额为2800万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32%,但所采用的税收处理方式却大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因提取资金而收回的补偿收入2800万元,其中320万元(占1000%×32%)。初始投资)为投资回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的32%的撤资比例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 + 1200)×32%= 2240(万元),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并可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获豁免;其余的部分2800-320-2240 = 240(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40×25%= 60(万元),C的出资行为不涉及除了增资印花税。税收问题。
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省了620-60 = 560(万元)。因此,如果企业将其“股权转让”变更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以合理地免税,减少以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基础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撤资比例。当然,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改革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名义税率为10%,实际税率为9.05%。与增值税改革前的3%营业税率相比,该税率大幅提高。尽管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建筑成本,租赁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的比例较高,一般为20%-30如果税收筹划不当,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将大大增加。
不断进行的业务改革可能会增加建筑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改革后,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业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建筑成本,但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一般在20%-30%左右。无法从进项税中扣除的这部分劳动成本可能会增加建筑业的整体增值税负担。
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有大量零星购买。预算不是特定的,供应商的选择也不是标准化的。结果,大量零星购买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正式的可扣减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零星采购在总工程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扣减的进项税额就越大,增值税负担也就越大。
增值税改革后,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设公司购入的房地产或工程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地产,但在增值税改革之前,建筑公司可能已经购买了必要的房地产。对于房地产,工程设备和其他耐用机械,在业务改革增加后不能抵扣这些房地产,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短期内,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将很小。此外,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建设企业在进行业务改革前存放的工程材料,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革开放了增值税抵扣链。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建筑企业无法获得部分采购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型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的纳税人,甚至大量的供应商都是个体户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他们不能提供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开具自己特殊发票的3%。这导致建筑公司要么根本没有进项税抵免,要么只能扣除进项税抵免的3%,可抵扣进项税收入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负担增加。
随着税制改革的增加,中国的税收环境变得越来越健全。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大多数公司仍未意识到增值税改革前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主使用逃税和逃税措施来节省税款,这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并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不能准确反映实际业务。也有一些公司对税收筹划有单方面的了解,只关注明显的税收影响因素,并追求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而从长远来看必须忽略税收筹划以最大化公司税收储蓄。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各个建筑企业的条件不相同,建筑企业的每个建筑项目的内容和具体实施也不同。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各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整个建筑行业,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总体税收计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额纳税人经过
的业务改革后,建筑纳税人的一般增值税率为10%,建筑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简化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项目总费用(不含税)×3%
一般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总建设成本(不含税)×可抵扣10%的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的差额=项目总成本(不含税)×可抵扣7%的进项税
企业应针对每个特定项目全面衡量建筑业的成本。适用于建筑业的10%增值税率,适用于有形动产租赁和其他现代服务业的16%增值税率的比例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占人工成本的比例。综合测算,如果进项税额小,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则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是否将不同业务的会计分开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的税率。在建设项目合同中,建筑业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16%的税率缴纳动产租赁,按16%的税率缴纳材料费。计算并支付6%的增值税。项目所涉及的不同业务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将设计部分与较低的税率分开,并为动产租赁和材料采购考虑较高的税率。其中,将以10%的建筑服务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过程中,应与材料分开签署更高税率的动产租赁合同,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百分比。
3.考虑减少劳动力成本还是采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筑业中所占比例很大,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应考虑是否降低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例如是否可以通过设备租赁来租赁建筑设备的运营。操作员应配备另一方,例如,购买电缆时是否可以在电缆购买合同中包括电缆敷设。降低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可以增加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对于低技术职位,您可以选择购买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增值税改革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税率分别为10%和6%,可以有效解决因劳务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造成的税负增加情况。
4.选择和管理供应商
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并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那里购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放开并完全扣除扣除环节,以减轻税收负担总体下降。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指定预算以避免零星购买,并且可以有效控制可从进项税中扣除的材料。
总之,建筑业的税收筹划不能脱离特定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脱离特定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筑企业应当在规范企业管理水平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对企业的整体税收进行总体规划,同时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对单个工程项目制定具体的税收规划。以及具体的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