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1] 157号,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是本地的平均工资中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执行。)在有关规定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财税[2001] 157号文件,超过当地社会工资三倍的部分,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贴)。费用),其收入低于本地雇员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个人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因此,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税收要缴税!
政策依据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劳工部[1994] 481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散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要加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劳资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及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其次,当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支付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则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以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征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文件(国税发〔199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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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对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