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外,其余均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8日,财税字[1995] 18号“关于广东省政府向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院士发放的生活津贴。国家科学院院士和国家外国院士答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