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股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号),职工行使权利时,实际购买从企业获得的股票的价格(权利价格)购买日的公平市场价格(指该日股票的收盘价)之间的差额是与雇员相关的收入以及雇员在企业中的表现和表现所获得的就业,个人应根据“工资收入”计算和支付。所得税。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应当计算出股票期权转让的净收益,并根据工资和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份行使股票的市场价格-已支付的每股权利由员工获取股票期权价格)×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