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员,财政部,全国工会联合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三条提到的《关于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内:
(1)入门和转移培训;
(2)各种职业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训练特种作战人员;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如果员工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和其他支出,企业应根据实际报销,报销员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的支出。。
对于雇员参加社会的学历教育和个人获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这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并且不能用于挤压雇员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资金。报销的费用应用作员工的个人收入。还包括个人所得税。
《关于印发〈企业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 317号)规定:3.有效保证教育经费的充分提取和合理使用。企业员工。 (5)企业员工教育和培训费用包括:1.入门和转职培训; 2.各种职业适应性培训; (三)职业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培训操作人员; (六)企业组织职工培训经费;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自学奖励费;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与职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个人取得学位所需要的在职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不得挤占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承担的EMBA学费不包括在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中。EMBA属于企业员工参加的学历教育,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订)第8条第1款规定,工资,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为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他们的就业或就业,津贴,补贴和与任期或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个人报销的EMBA学费属于与个人因任用或聘用而获得的任用或聘用有关的其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个人学费和当月工资相结合,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是否将培训费计入工资总额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区分培训类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首先,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或培训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职位,所产生的培训费用通常在员工进企业的教育支出范围内工资总额为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不包括在雇员的个人收入中。具体培训项目:
1。入职和转移培训;
2。适应各种岗位的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的操作员培训;
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经费;
7。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自学奖励费;
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与员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关于印发〈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 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的学历教育。个人应获得学位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资金。个人应承担的这部分教育费用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抽出时,计入个人工资,计为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公司以培训或检查的名义产生的差旅费是从差旅公司的发票中获得的,则应按照财税[2004]的规定,按照差旅费处理。 ]第11号,应在“企业工会资助”中支付在中期支出中,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计入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
该单位偿还员工的培训费不是个人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个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