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税:这些措施中: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声明:
(3)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实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如果独资或合伙投资人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有成立的企业均为个体所有人,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应向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常住地与已建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不符,则选择申报表并将其确定为主管税务建立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5)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还应向获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12条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改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而改变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将其报告给原始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13条除特殊情况外,本办法第11条第4项第3项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在5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惯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
第十五条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按月预缴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按季度付款,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在3个月内结清付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年终从承包经营活动或出租经营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应当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税;租赁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在获得每种收入后的下个月的7天内提前宣布,并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结清。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以下简称“ 21号公告”)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从2013年8月1日现在,下面通过案例说明如何填写生产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A)”(以下简称“附表7”),供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参考。
1.附表7的适用范围
从收集方法的角度来看,附表7既适用于审计收集又适用于批准的收集方法;从所得收入的角度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租赁经营收入”;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与租赁经营者签约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投资者和合伙人。还应注意,附表7适用于预收个人所得税以进行审计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年度结算和结算声明使用生产经营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B)” ,而对于伙伴关系如果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则应分开报告。纳税人在提交声明时还必须附上附录2“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格B)”。
第二,截止日期的规定
第21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上述两种收入的截止日期。纳税人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权和合伙企业进行审计收集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下个月的15天内提交税前申报表;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获得收入的15天内提交预付的纳税申报表。为实施批准的收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处理纳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则应根据税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例如,李先生和他的合伙人在A市共同建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比例为5:5。2013年10月上旬,李先生提交了2013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报告给他的主管税务机关表。合伙企业9月份的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3年1月至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为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10万元,营业成本为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收入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商务娱乐费13500元,非营业费用50,000元,利润总额40,000元。李先生2013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预付款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2行“当前期间的总成本和费用” = 43 + 4 + 15.5 + [8.5-(1.35-70×5‰)+ 5 = 75(10,000元);
第3行“该期间的总利润” = 80-75 = 5(万元);
第4行的“分配比例”为50%;
第5行“应税收入” = 5×50%= 2.5(万元);
第11行“税率”和第12行“快速计算扣除”分别为20%和3750;
其他字段应根据填写表单的说明另行报告。
自我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税务机关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金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报告收入和清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在中国具有个人所得税责任的纳税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1.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无需扣缴义务人即可取得应税收入的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地点为:
1.如果在中国有单位或雇员,他们应向单位或雇员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职或受雇的单位,请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在中国没有受雇或受雇的单位,并且年收入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或向企业和机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收入,实际操作位置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宣布。
4.如果中国没有办公室或就业单位,并且年收入项目中没有生产或营业收入,则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您在中国没有户口,则必须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惯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居住地为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纳税人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赚取工资和薪金;从中国境外赚取收入的纳税人;获得应税收入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这些位置是:
1.如果您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取工资,则应选择并定期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任何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均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应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实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如果独资或合伙投资人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在不同情况下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有成立的企业均为个体所有人,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成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应向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居住地通常与已建立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不一致,则选择并确定负责该企业的税收。伙伴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位置代理商声明。
5.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应向获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不允许纳税人随意更改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如果他们由于特殊情况而更改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向原始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作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据信息,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采用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法。年收入
的纳税人超过人民币120,000元的纳税人可以进行书面申报,也可以选择在线申报。需要补偿退税的纳税人暂时不具备在线申报的资格,需要去当地的税务申报大厅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事宜。网上申报地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服务部门的个人自我申报口岸。具体申报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登录成都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