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如果远洋船员和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船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和船东分别支付,则劳务公司和船东应就船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金额,海员应支付两个从办公室获得的工资和薪金相加,并单独申报个人所得税。
(2)附加扣除费用的应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民国):“国务院决定修改如下: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附加扣除费,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的费用,再扣除本规定的第二条。费用按第19条的规定支付。“ 3.将第29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3款提到的额外扣除标准为1300元。”
(3)特殊行业的税收措施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和《实施条例》第40条,对特定行业的人员的薪资应缴纳的税款如下:作为海洋运输,海洋捕捞它可以按年计算,并按月预付。该门槛与所有行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