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税额由地方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对个人所得税可以征收以下情况之一。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记录: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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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孤儿和老人以及烈士的劳动收入和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3条残疾人是指经民政和残疾人联合会评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的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警察”拥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个人,例如“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残疾人机构工作人员证书”,“因战争相关的残疾人而获得的残疾人证书”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残障人士证书”。
残疾人不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当地法规降低其个人所得税。
上海关于通过固定收益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从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三年。减免税增加到375元/月/人,全年可减少4500元/人。
对于在2013年底之前获得税务机关发布的《减免税通知》且内容残障的纳税人,孤独者和烈士减免了个人所得税,并且相关的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无需去税务部门重新申请新一轮的减免税程序,即可自动过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