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人应按照税收政策就业,并自愿组织减免治道税。残疾人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经营和向企事业单位的租赁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会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0] 85号
2000年11月30日
残疾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准备减税和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一式四份的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独资个人,合伙经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申请减少工资收入);
程序
第一步是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税务相关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接收“收据”
第二步是准备所有必需的材料,并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材料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三步是获得带有“接受收据”的答复。主管税务机关
残疾人安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在根据应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已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的100%。
允许企业在作出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申报时计算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在年底时,在执行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最终结算时,请遵循本文的第一段计算其他扣除额。
(2)残疾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守《中华民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享受100%加减安置残疾人工资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已经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由地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按月全额支付。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区和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位于。
4.具有使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雇员总数中的平均比例。如果该月的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该月的相应月份。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指建立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2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满足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于仍不符合此要求的单位,请暂停执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7.相关定义
(1)本通知中提及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并被证明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1至8级)”的人。
(2)本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中提到的“单位工人”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中所称的“工作治疗机构”是指将就业和康复结合起来,并组织精神残疾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并实施康复治疗和培训以达到的福利生产和安置单位。稳定的心情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医院附属的康复工作坊,企业附属的工业治疗工作坊以及基层政府和组织建立的工业治疗站。
8.关于计算残疾人人数的规定
(1)允许智障人士包括在残疾人中,以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适合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例如:作为工业和医疗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规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号主席令)及其相关规定的工作年龄的残疾人不在第5条第2款之列本通知书第1款规定的安置比例,第1条规定的退税和减税限额以及第2条规定的额外扣除额的计算。
IX。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伪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者残疾人兵证,残疾人的名字没有实际使用,对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虚假记载;残疾人不付款或少付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支付给残疾人的变相工资,以及以其他方式欺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任外,以上的实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回扣)应予以全额追缴,并应自违反该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发生上述法律法规。
10.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承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比例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在按摩机构,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比例和安置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识别和管理办法。
11.本通知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的第1条第(9)款企业,校办企业财政部《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03]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营业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1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试点优惠政策执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06] 135号)停止执行在2007年7月1日。
12.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获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与民政,民政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残疾人联合会。与其他部门联系并沟通。税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共同执行本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政策。财税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省税务部门应每六个月及时将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数据及有关条件通知省财政部门。
13.如果在各个地区的实施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