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回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已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则变更股权并进行登记,收入实现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退还。
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执行,以原价收回已转让的股权。收入没有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取消,股权收益不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的原始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通过债务型股权转让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法人企业。付款时,原始股东需要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某些义务(有条件付款)。
原个人股东是否应该在每次收到股权转让款项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总金额一次性一次性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次收到股权转让付款时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在初次收到股权转让付款时全额扣除原始股东应付的债务和投资成本,或者该比例应与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项成比例进行扣除?此外,可抵扣负债是转移日的账面金额还是实际金额?
答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扣除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计算和支付。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
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预扣税款,准时支付按金,并作特殊记录以供参考。前款所称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当个人转让股份时,第一次财产转让后的收入将从获得股份时的个人实际支出和合理转让支出的余额中减去。。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个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时预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