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如果超出个人所得税征税点,则有必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因为您的职业和身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关于如何就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全部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学生的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应当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2] 146号第4条的规定:由于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赞助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导致的在校学生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学校的学生正在学习,所以他们没有职位或在支付报酬的企业任职,因此他们要根据劳动报酬的收入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收入很明显:
工资收入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务活动,即通过在机构,团体,学校,军事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和受雇而获得的报酬;通过各种技能和各种劳务获得的报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而后者则没有这种关系。
劳务收入的应税收入为:每笔劳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去成本费用800元;劳动收入每人4000元以上,收入减收入20%。
20%的税率适用于服务报酬收入。
劳务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为一次性收入,应视为一次性收入;同一项目的连续收益,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益为一次。
应该相应地进行调整。经济专家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目前,无论个人生活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如何,国家个人所得税统一为单一标准,已经失去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专家建议,应从各地区的生活费用中全部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起征点和税率,并应形成几类不同的所得税标准。国家。。(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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