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代表货运业宣布的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开具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业某些税收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开具货运代理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预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5%收取。
其次,在年终之后,可以按照本公告第1条的规定扣除代货运代理发票缴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沉降;根据本公告第一条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的税额中扣除。
3.本公告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货运业开具发票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货运业某些税收问题研究国税发[2004] 88号)开具第四条规定的货运代理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发票金额的1.5%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底后,代表运输税发票开具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最终清算时扣除。一项规定规定,预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的税额中扣除。
本公告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行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也已废止。
因此,当您去税务机关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应按发票金额的1.5%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且该税不能从批准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