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个人应当缴纳以下税款:财税[2008] 24号文件规定:
1.财产税:根据租金收入的4%计算和支付。
2.营业税:根据3%的税率减半计算并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的10%。
4.个人所得税:从个人出租房屋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减少时,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蔡瑞[2008] 24号
第2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1)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收入的10%的税率征收。
(2)个人签订的出租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免征印花税。
(3)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目的如何,营业税均按3%的税率减半,房地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而城市土地使用税则免税。
(4)对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供个人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房地产税的税率可降低4%。
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新优惠政策将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政策将继续按照现行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