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览会企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此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或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提供商品(产品)和服务给电信公司的礼物,例如电话信用,互联网访问费或手机购买等; 3.企业根据消费点向积累一定消费量的个人提供反馈。
,合理吗?答:国税函[2002] 629号规定:个人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所赚取的个人收入,应作为“附带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收入为实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支付。进行有价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提示:公司代扣并支付您的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您应该为“偶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所得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因此,您要分配给业务会议参加者的所购商品(增值税发票)为个人消费所购商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期间应当开展各种庆祝活动,交易和其他活动该部门的相关人员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此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代扣代缴。支付收入的单位。据此,对于分发给商务会议参加者的外包商品,发行人应当对“其他收入”项目适用20%的税率,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 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以折扣,礼品,抽奖等形式,以现金,消费者优惠券,商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的形式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关的个人通知如下: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送了礼物: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将礼物赠予自己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收入”项足额缴纳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则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购买的产品(服务),则根据产品(服务)进行计算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年第629号)也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