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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览会企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此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或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提供商品(产品)和服务给电信公司的礼物,例如电话信用,互联网访问费或手机购买等; 3.企业根据消费点向积累一定消费量的个人提供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