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分配给个人股利时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包括在股利或融资活动的利息分配中。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现金流量通常包含在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中。
1.支付给股东的预扣个人所得税,应包括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利息支付的现金”中,与主要活动的现金流量类别一致。
2.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已列为筹资活动,因此,相应的“应纳税额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现金形式的应付款流量表附表中的“应付(增加或减少)应付业务项目”中未包含此项目的更改
现金流量表中“已交各种税费”项中所列的税费,必须由企业负担,代扣代缴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由企业负担。
企业的预扣税和预扣税行为应与企业的非预扣税和预扣税的结果相一致,因此,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包括在“已付税款”项中,但应被包括在“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同样,对股息支付的预提税应包括在“为支付股息,利润或支付的利息而支付的现金”中
预扣税应放在“已支付的税费”中。
的原因如下:
现金流量反映了实际的现金流出和流入。预扣税实际上只是一种扣除工资的形式,它不会产生现金流,也不会支付给员工,因此被分类为支付给员工。付款不当,这就是其中之一。
第二,预扣税不是为员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如福利费,由企业承担,个人纳税人为职工。因此,我认为该系统规定“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反映了支付给员工的‘实际’现金”,是指不包括个人税的实际税额。
另外,如果必须在“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和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中包括预扣税,则有必要区分付款对象是在建员工还是退休员工,以便被淘汰进入与其他业务活动有关的“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这两个项目,既麻烦又不切实际,不利于了解和分析财务状况(少量)。因此,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我认为应将税款征收到简的“已付税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