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取决于政府奖励和政府奖励的级别。
具体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方面的奖项,体育,环保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问题:2008年至2010年,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后,政府予以奖励,并将该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并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担实行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基于销售收入)。红利支付什么样的税?是按固定税率计入销售收入,还是按20%税率计算杂项收入或其他收入?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税年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应税项目计算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说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或传递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合伙企业,应当视为合伙企业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批准的税收方法,由于政府激励资金的成本为0,因此政府激励资金应直接添加到合伙企业批准的应税收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并据此计算每个合伙企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政府奖励基金不得就其他收入或意外所得项目单独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