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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购回房屋,则房屋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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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井改造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应当获得拆迁和回购补偿。因拆迁安置房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扣除。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有偿房屋补偿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市区房屋拆迁有关税费《政策公告》(财税[2005] 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法具有赔偿性质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而购置房屋的被拆迁居民,房屋购买交易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按超额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 4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与购置安置房有关的个人也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