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劳动报酬税项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未被公司雇用或雇用的情况。
(2)凡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中持有或受雇并同时担任董事或监事,则董事费和监事费应与该人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工资和工资性收入项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某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董事费的征收是根据劳动报酬所得,仅适用于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未受聘或受聘的个人。公司。 (2)个人持有或者受雇于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并兼任董事和监事的,应当将董事费和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薪金和薪金收入项目支付。 ”
因此,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需要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