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方出售受赠房屋时,需要使用售价降低受赠方的房屋原价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税费。余额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人赠与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该不动产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房屋买卖中已缴纳的税款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适用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支付。
如果捐赠的房屋是卖方家庭的唯一房屋,并且原始购买时间超过5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未付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让人无偿取得捐赠人给予的房地产,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再次转让不动产以扣除赠予,转让房屋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再次转移的收入-捐赠产生的费用-转移产生的其他税项-其他合理费用)*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