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并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任何人,将根据118号文件处理,否则,将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但是,可以在2013年元旦之前接受,但不晚于此。 《办法》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的新购置资产,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必须更换资产。由策略重定位请求。交换资产的应税成本是根据被收购资产的净值加上交换资产所支付的税费(包括溢价,还应加上溢价)计算和确定的。因此,只要企业在政策搬迁过程中符合政策搬迁的范围和条件,并用土地置换房屋,就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因拆迁而购置房屋的被拆迁居民,房屋购买的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因此,应根据本文件对个人获得保单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收入分为四种。公司获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首先,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搬迁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或者购买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物业,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新的固定资产和从搬迁或处置中获得的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企业没有更换或改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第四,从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之日起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2)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