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第一条:“按照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井改造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应当获得拆迁和回购补偿。因拆迁安置房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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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购回房屋,则房屋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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