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收入根据本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外国企业职工海外保险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1.企业为在中国工作的雇员所支付或承担的各类海外保险费,应以支付雇员的薪金和工资的名义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个人收入的收入和工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报告和支付。
2.在知识国家范围内工作的,由企业支付或承担而未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除的雇员的海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包括在雇员的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声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那些确实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关国家法律不受管辖包括在员工的个人应税收入中。
3.在中国工作的个人雇员所支付的各种海外保险费,不得从其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