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55号:“以下所得不包括在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内,应计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
(3)个人购买的单位,例如汽车,房屋,计算机等,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
第三条个体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被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法相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格收入。 ,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十六条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登记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所有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上年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以及超过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文件,首先,独资企业应就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收入,清算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税。
获得的土地占用补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收入,还必须计入独资企业的总收入中,并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