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不缴纳个人税,就做出了具体解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征收的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贵局的《关于免征居民房屋旧城改造所得的个人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指示》(深地水发[1998] 274号)经过研究后获得了以下批准:
根据城市发展计划,在旧城改造期间,个人会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补偿费。补偿性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营业税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批复[2007] 969.2007.9.12:四川省地税局:收到了《关于征收被征收土地营业税和房地产补偿费用的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32号)。经研究,批准如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项目(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国家返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地产)将从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中收回并支付给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补偿费不收营业税。但是要交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增值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取消,免征纳税人转让的原始房地产)根据本规定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4款,“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搬迁或企业对人的污染或骚扰(指产生过多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会对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伤害),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地点;因“需要国家建设”而搬迁指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而产生的搬迁情况。
如果您提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符合财税[2006] 21号的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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