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大陆的个人免税额将调整为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月收入中扣除支出3500元后的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收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第四,劳务收入;
五,稿酬;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十。意外收入;
XI。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个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住所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第15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于薪金和薪金收入)
系列每月应税所得税率(%)
1不超过1500元3
2人民币1500至4500元之间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费用3500元和每月费用再扣除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