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0年实施税法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已于2018年8月27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决定草案,将基本成本降低标准确定为每年6万元人民币,即每月5,000元人民币,新税率在3%至45%之间保持不变。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最新起征点和税率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扩展数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税收项目为:
(1)此人获得了由“中国科学院蔡冠申荣誉基金会”授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
(2)个人获得银行部门支付的储备金,其利率超过国家利率以及维持和补贴的价值。
(3)个人由于雇主支付相关保险费用而获得的未付的免费优惠待遇收入。
(4)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向在保险期内未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5)由于证券公司向大帐户持有人回购收入或退回大笔交易费用的个人股东,诱使大帐户持有人与公司开户交易,并从收到的交易费用中向大帐户持有人支付部分款项
(6)个人在年底总结,各种庆祝活动,业务交易以及某些部门和部门的其他活动中,为其他部门和部门的相关人员获取现金,有形或有价证券。
(VII)离职风险基金。
(8)个人为单位或其他人获得报酬提供担保。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免税额从3500上调至3500。元到50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应税收入=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种保险和一金(个人支付部分)-费用扣除额
2.应税金额=应税收入x税率快速扣除
情况1
9月份支付的工资适用于3500元的基本抵扣
案例2
10月份的工资适用于5000元的基本扣除额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纳税时,除了要扣除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特殊扣除外,还必须在计算应纳税额之前扣除特殊扣除。
其他特殊扣除项目包括:儿童的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对老人的抚养费。
扩展配置文件:
其他特殊税收减免
特别税收减免如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详细税收减免;
1.儿童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攻读学位(学位)的支出,应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应扣减纳税人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固定费用为36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一起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其自身或配偶在中国购买房屋。利息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固定金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而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扣除:
(一)中央直辖市,省会(省会),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额为每月1500元;
(2)除第(1)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内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每月可减免1100元。在城市管辖范围内注册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将获得扣除额800元。
6.抚养老人:应按照以下标准扣除纳税人抚养一个或多个家属的抚养费:
(1)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每月固定扣减2,000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子女及其兄弟姊妹分担扣除额,每月为2000元,每个人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它可以由家属共享或通过协议共享,也可以由家属指定。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人必须签署书面分配协议,并且指定的分配优先于协议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和金额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现在向您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总统第44号法令)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国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现已宣布,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胡锦涛主席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的第一修正案是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9年8月30日(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三修正案)
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收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第四,劳务收入;
五,稿酬;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十。意外收入;
XI。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对于工资和薪金,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应为5%至45%(附税率表)。
其次,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承包和租赁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中的收入)企业事业单位运作情况。
3.对于稿件的报酬,采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税率降低30%。
第四,劳务收入应按比例税率缴纳20%的税率。一次劳务报酬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奖金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优惠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1600元的支出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个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住所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8条对于个人所得税,以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部代扣代缴申报。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和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表。
工资的应付税款是按月计算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将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税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提前付款。,多退少退。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年度计算,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底后30天内缴纳国库款,并向税务部门。纳税人一年内从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七日内预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将应付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并支付。
第11条应根据预扣税款向预扣代理支付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15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于薪金和薪金收入)
整个月的应税收入系列税率(%)
1少于500元5
2超过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六条从每月收入中扣除支出1600元或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
系列应税年度税率(%)
1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5
(注:此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