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长子可以如实申报,第二个孩子可以在上幼儿园后申报。
法律规定特殊教师免税额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请参阅《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对于雇员,财政部,全国工会联合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三条提到的《关于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内:
(1)入门和转移培训;
(2)各种职业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训练特种作战人员;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如果雇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支出,企业应根据实际支出报销参加该雇员接受上述教育(培训)的支出。。
对于雇员参加社会的学历教育和个人获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压雇员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资金。报销的费用应用作员工的个人收入。还包括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