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比较-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差异分析

提问时间:2020-04-3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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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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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税选择和我国相比有哪些不同

最高限额在中国为20%,在美国为30%。

在美国有单身父母,单身,贫穷,许多孩子等的豁免,但在中国没有。美国中等收入家庭收养被遗弃的孩子可以减少或免除大多数个人税。

中国的大部分个人所得税来自工人阶级,而大多数来自美国大型资本家。

中国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差那么多?美国最高才35%,中国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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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采

美国的个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中国的个人税制是一个分类系统。

集成系统的最大优点是,它可以完全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收入汇总相对简单。真正反映美国税收制度公平性的是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类型的费用的设计。标准中,针对穷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季节,针对穷人,扣除后基本不交或几乎不交税,通常多交些税可能要退还一部分,有关美国税收申报的细节先前的答案非常详细。美国税制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纳税。

但是,公平和复杂性从来都不是密不可分的。最公平的是为每个人设计不同的免税额和减免额,但是这种税收的复杂性和成本是难以想象的。甚至美国的公平税制也是如此复杂,以至于有数百种申报表。为了让纳税人知道如何填写表格,特别发布的说明长了几英尺。更不用说从联邦政府到县政府的个别税法,实施细则,修正案等。这不是普通人可以独立声明的事情,他们需要依靠专业人士来提供帮助。

因此,美国综合体系的弊端过于复杂,收缴和管理成本很高;对纳税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

分类系统的优缺点与综合系统恰恰相反。根据分类制度的

个人所得税,并非所有纳税人的收入都应缴纳个人税。通常,采用枚举方法,对枚举范围内的收入征税,不属于该范围的收入不需要征税。分类系统基于收入。根据收入类型,确定是否需要征税。必要时,根据所得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实施分类系统的优点是简单,征收和管理成本低,以及对纳税人素质的要求低。缺点也很明显。税法规定了太粗的界限,扣除标准是一刀切的做法,导致严重的收入调节功能缺失,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只关注单身收入的调整。即使两个人全年的收入相同,由于收入项的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甚至总收入和收入项目都是相同的,只是每个月获得的金额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育儿和maintenance养关系。结果,个人税制受到了公众的批评,对个人税制改革的呼声并不固定。在综合税制中增加个人税要素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道路也是中国个人税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以上分析,从公平和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综合制度显然具有优势,因此,中国个人税制改革的方向也就是增加综合制度的要素。这是否意味着集成系统优越?我们仍然需要继续讨论。集成系统的另一个缺点是调整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税项不灵活。

个人税的功能是获得财政收入并调整收入分配。以上是根据收入调整功能对美国和中国的个人税制进行的分析。实际上,个人税也具有吸引资本和人才的功能,特别是在当前国家。所有人都面临一个共同的背景:全球化。

传统上,各国的个人税收政策都侧重于国内收入分配,但是现在有必要考虑其他国家的个人税收政策,因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种壁垒越来越多,人才出行更加方便,频繁。人才越多,他们的流动性就越高,资本比劳动力的流动性就高。如果一个国家的税率高,资本和人才将流向低税率的国家。结果,它不仅不能实现收入分配的目的,而且白白浪费了资金和人才。因此,各国都在考虑吸引和保留更多的资本和高素质的人才,增强自身的税收竞争力是其中的战略之一。

个人收入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为了提高国家的个人税收竞争力,个人税收改革的趋势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降低税率水平,从而使高素质的人才减轻劳动所得税负担;另一个趋势是实施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取资本收益,甚至完全免税。在全面税制下,收入的性质没有区别,也不可能灵活地为某些收入分别提供税收优惠。因此,为了避免留出大量资金,必须减轻资本税。开始介绍分类要素,并对资本收益实行单独的税收优惠。

无论是综合系统还是分类系统,就系统本身而言,很难说出哪个更好。每个国家/地区都使用每种系统,而税收模式的最初选择主要是由于各种历史事故造成的。由于系统惯性而创建和继承的因子现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北美国家(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通常将个人税进行整合,但是许多条款也纳入了分类的特征,例如仅对资本收入实行低税率;以分类系统为主要特征的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具有综合因素,例如允许各种类型的收入损益相互抵消;因此,采用了更为通用的国际混合分类系统。

美国所得税与中国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起源于西方的会计领域,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其发展相对成熟。随着美国《 FASB声明第96号》的发布,所得税会计已经更加规范和完善,而中国的所得税会计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比较了中美之间的所得税会计,以帮助理解和规范中国的所得税会计。

1.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比较

(1)比较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原因

会计收入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扣除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由财务会计程序确认的收入;应税收入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显然,会计收入的计算过程受到财务报告中必须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严格限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守国家税法。出于这两个原因的特殊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中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划分方法,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差异。美国的尼古拉尔和巴兹利合着的《中间会计》将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原因分为五类:永久差异,暂时差异,冲销营业亏损之后和之后,减税额期间的所得税分配。但是,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所得税税收会计”,是由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引起的会计和应税收入将来可以逆转的差异称为“时间差异”。FASB第96号收入税收会计声明取代了198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将“时间差异”一词扩展为“临时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会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原因分析基本相同,但详细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两者都考虑到永久差异和时间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两个基本原因。

(2)两国之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内容比较

尽管中国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但中国开始实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惯例保持一致。 ”“符合”,但目前尚不标准化,中国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而美国属于英美法律体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或暂时的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讨论:

1.永久差异的比较

永久差异是指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导致的企业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此期间发生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中无法冲销此差异。美国将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某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被确认为收入,但不需要征税。例如,公司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市政债券利息和人寿保险收入。(2)某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例如高级员工的商誉摊销和人寿保险费。(3)一些项目税法规定了扣除额,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例如,超额成本消耗的百分比消耗,特殊股息扣除。中国没有列出永久性差异的内容,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出了这些差异,但是作者认为,如果要对我国的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则可以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更合适。(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支方面不一致。一方确认,另一方不确认。具体来说,它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首先,它在会计中被确认为收入,但是不需要征税。例如购买国库券和政府债券利息。其次,它在会计中不被确认为收入,但是税法要求征税。中国关于某些认定的销售的法规属于此类,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用作投资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自雇人士等第三,它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如对非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滞纳金,罚款以及各种税项,各种非救济,公益捐赠和赞助支出的罚款。第四,它不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意味着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允许扣除费用,但是税法规定了扣除额的限制,超过限制的应纳税。一种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支出应基于事实。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规定高于同期同一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税额,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和奖金实际上包含在成本中,但是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税工资标准,其一部分超过应税标准的公司数目应缴纳所得税。第三是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来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根据应纳税工资的总额计提“三费”。第四是商务娱乐费用。尽管金融体系规定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但仍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超额部分,但必须将纳税时的超额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公益和relief灾捐款。会计制度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支出,但税法规定,公益性捐款和救济金的应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时,应计算税收。

2.比较时间差异(或暂时差异)

美国的《 FASB手册第96号》列出了当期存在的所有暂时差异,并将其分为九类。前四个类别是关于财务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后五个类别是它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差异有关。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方便税务部门计算所得税,并方便企业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立法机关制定了税法,力求使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保持一致。收入。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我们必须努力符合税法的现行规定。结果,确定了在中国很少发生时差项目。即使存在时差的会计项目,折旧等限制也很多。平均法),如果企业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采用双倍递减余额法或年限加总法。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具有不同的实施主体,职务和工作目标。如果我们很难将两者结合起来,就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中国税法和金融体系必须保持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经验值得借鉴。

(3)比较永久差异和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永久性差异,使用应纳税方法。关于时间上的差异(或暂时的差异),美国学者对以下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首先,公司是否应跨期间分配临时差异?第二,如果要进行跨期所得税分配,是否应该全部分配所有临时差异或分配一些临时差异?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应选择债务法,递延法还是税后净税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最终在“ FASB第96号声明”中指定了目前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原则。即,公司需要对临时性差异采用“综合法”进行“收入间所得税分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纳税额法;对于时差,可以使用“应纳税额方法”或“税收影响会计方法”,但出于稳定性考虑考虑到因素,税收影响方法(递延方法和债务方法)的应用限制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入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在时间差冲销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转售公司只能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纳税额会计法。与美国法规相比,中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和税法没有太大差异,而且时间差异不大,根据我们现行的法规,我们可以基本适应我们目前的情况。但是,如果中国的税法和会计标准继续改善,经济继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但不应原样照搬,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其次,营业损失赔偿金的比较

美国的《内部税收法规》允许公司回顾特定年份的净营业亏损3年或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消”和“营业亏损抵消”。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使用当年发生的亏损来抵消上一年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应予以确认。会计处理方法是:借方“应收可退所得税”和贷方“业务”“亏损抵销所得税利益”,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中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当年发生的亏损该金额用于抵销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也应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借方“所得税”,贷方“应付税款-应付应付税款”和贷方“业务损失抵销”收入后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并在损益表中反映为经营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优惠。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每年遭受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续签,但无论如何,最长续签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盈亏均以实际补足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份,会计处理为: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当年利润”。弥补时,它不用于会计处理,仅用于计算和调整。

从以上两个比较中可以看出,中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差异:(1)中国目前仅具有抵消业务损失的规定,有没有弥补业务损失的准备金; (2)赔偿金额及连续几年没有补偿。

3.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所得税比较

根据FASB第96号规范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将所得税列为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必须分为两类以分别反映,即当期部分和非当前部分。当前部分是指所有临时差异的净影响,这些差异将在下一年为递延所得税带来应纳税净额或减税额。其余部分为非流动部分。同时,公司还必须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类型。在损益表中,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它必须进一步说明每年与连续业务有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减税通过抵销业务损失以及由于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进行的调整而受益。在中国,递延所得税科目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的“递延所得税”项下反映。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递延所得税借方”项下的资产-其他资产项下列出;如果是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则应在贷方中列出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抵免额”下。损益支出中作为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余额,应在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中列示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