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没有所谓的个人所得税预收,即在发生劳务的地点或签发雇主时预扣款项
建安营业税必须在提供劳务的地点开具发票并缴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和附加费(营业税和其他税)
贷款: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营业税
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城市建设税
应付税费-应付额外教育费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款:其他应收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费
行政费用(印花税)
贷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项目签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需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苏水发[2007] 71号)的规定,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们省里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实施地预扣(缴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对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财务和会计制度相对健全,并且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处理,则应由税务机关代扣(缴纳)批准工程运营的地方。所得税通过审计收取。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簿或无法进行准确而完整的会计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批准。
在采用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核实税收的方法时,批准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1%。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款是按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而扣缴义务人如何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方式。
根据《关于建筑和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和征收问题的公告》(苏地税条例[2011] 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和安装工程运营如果没有建立会计帐簿或无法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应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采用基于项目价格一定百分比的税收核实方法时,核定的征收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8‰。
在异地签发建筑合同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退还至机构所在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