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与工作有关的事故的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的范围。它不支付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预扣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下列因工伤造成的费用应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2)医院食物津贴;
(3)协调区域外的医疗运输和寄宿费用;
(4)安装和配置残障辅助工具的成本;
(5)如果无法自理生活,则由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
(6)从第1级到第4级的残疾雇员的一次性残疾补贴和每月残疾津贴;
(七)终止或废除劳动合同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8)对于与工作有关的死亡,其幸存者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受抚养人的抚恤金和与工作有关的死亡补助金
(IX)劳动能力评估费。
参考: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进行监管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工伤工人获得的工伤保险福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0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免税的利润”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命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除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及其近亲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1条中的“工伤保险”一词包括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国务院第586号命令)。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丧葬补贴,受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获得的亲戚。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