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2001〕1157号《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的规定:1 。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经济赔偿法》(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一次性领取补偿收入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规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计算他们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4。重组后的企业账面原应付款余额中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的自愿性条件,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转换为个人投资。
问:由于2008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他们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必要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缴纳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这部分经济补偿应缴纳的所得税?答复:您好:对您提供的信息的简要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资关系法》(税收[2001]第157条”,规定“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贴)为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前一年的员工人数。金额中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计算和征收(国税发〔1999〕178号)。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