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雇员上一年平均年薪(非月薪)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比上一年(而非每月)当地雇员的平均年薪高3倍,则较高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助)的一部分,其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上一年本地员工的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计算和征收。
(1)应税项目
Guo Shui Fa [1999]第178条,第1条个人所得税。
(2)扣除“四金”
国税发[1999] 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算税收时扣除。
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
这里所说的实际“四金”自付额是指个人在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时,按照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率实际支付的“四金”。应该扣除。个人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时未实际支付的“四金”和以后实际支付的“四黄金”,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2001年8月27日,国税函[2001] 665号
(3)计税方法
1)考虑到个人获得的大量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被视为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雇佣工资相结合和薪金收入来计算补充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0] 77号文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在三倍以内予以免征。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年薪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免税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本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 [1999]第178号)所得税。
3)财税字[2001] 157号,因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雇主前一年本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则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以前发生但尚未征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4)税收
国税发[1999] 178号文第3条规定,个人应一次性支付的一次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由支付单位代扣,并在支付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下个月。
将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