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个人将收入捐赠给教育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中国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和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第1条第8条:纳税人应向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教育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