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利润和工资。 ,工资性质的收入;减少必要支出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是指附加扣除费,是指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是制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法律和基础。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一条如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九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008年2月18日)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此法规。
一是提高工资收入扣除标准,将扣除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这是第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06年,成本降低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8年3月,成本降低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项调整是最大的,所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的。
第二步是调整工资和所得税税率的结构,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到7级,并将适用税率从5%调整为45%到3%调整为45 %。税率的范围。扣除额和支出等级的变化完全反映了照顾低收入和高收入税收的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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