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费:如果您已全额报销,则必须为您的个人消费缴税。根据贵公司的特定配额,如果它包含在工资结算中(或以货币发行),它将属于纳税范围。
2.只要土地被转让,就必须有合同。只要建立了项目,就建立了合同,并且建设帐户必须是贴花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代收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水阁〔2002〕116号)规定:“一,本单位承担个人通信费。交流工具(用于公共需求)如果实际报销了该金额或实际报销了该限额,则本月的工资中可能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其次,如果该单位采取补贴形式来支付个人通信工具的通信费,则应将其纳入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中。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的福利费,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述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款项。规定生活补助;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一,通讯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了接受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的个人的收入税。通过通信体制改革获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支出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所属月份,并与该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合并。公务费扣除标准,是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目前,通信费的扣除标准和收取方法因地而异。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纳税人的公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和计算,该支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运输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乘用车制度改革获得的个人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函〔2006〕245号)第1条规定:公务用车系统改革期间以现金,报销等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收入,应视为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应在“薪金收入”项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2条规定,具体的计算和收取方法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通过官方运输和通讯补贴获得收入实施“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
因此,您的员工以报销形式获得的运输费用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这种运输费用(即工资收入),应将其纳入当月工资收入中。有一个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之后的金额可以包括在工资合并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