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符合纳税标准的公民才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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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可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常设委员会记录: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新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第600号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这些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应为扣除后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必要的支出量。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营业利润和工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工资性质的收入;减少必要支出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了7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额(元)
整个月应交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每月应交税金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设置和保留用于预扣,扣缴或收取税款的会计簿以及用于扣缴,扣缴和收取税款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2条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和提交纳税材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代收代缴款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报告表及有关材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3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少或少的收入,或者拒绝了税务机关的通知如果您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但您未能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那就是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处以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不缴纳。处以50%以上且少于所缴税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没有支付或少付应付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税款或逾期付款,并征收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百分比处五十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68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少付应付或应付的税款,应由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税务机关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时限。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未收,应收和应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收税款,代扣代缴代扣代扣代缴未收和应收款。罚款额不得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万元。罚款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违反税收规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以收取发票,也可以停止销售发票。。
第73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设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的法律检查,或拒绝执行冻结存款或税务机关的扣除作出纳税决定的,或者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转移保证金,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7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有本法第63、65、66、67和71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