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在个人的当期费用中。薪金和薪金收入,免收征款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将其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最初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应当全部计入接受者当期的工资和薪金,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外国人以实际报销和报销的方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仍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财税字[1994] 020号)。
4。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收入捐赠,是指中国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试行)”。
(1)纳税人应根据享受的特殊额外扣除填写相应的栏;不需要报告纳税人不喜欢的项目。缺省情况下,不使用纳税人未报告的项目。
(2)与上次报告相比,信息是否已更改:当纳税人填写此表格时,将对每个特殊项目进行额外扣除。对于第一份报告,“√”将标记在“第一份报告”之前的框中。如果您继续提交此表格而没有更改,请在“无更改”之前的框中标记“√”;如果有变化,请在“有变化”之前的方框中标记“√”,并填写已变化的扣除项目的信息。
(3)ID号应从左到右填写。如果位数少于18,则应在空白处标记“ /”。
(4)如果用于各种类型扣除的空间不足,则可能会附加多个“个人所得税个人附加扣除信息表格”。
备注:适用范围
(1)此表格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他们在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老年人的抚恤金方面享有六项特殊的补充扣除。如果您选择享受薪金和薪金收入的预扣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填写该税表并将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如果您选择在年度结算和付款申报期间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纳税人将填写并提交给税务部门。
(2)纳税人首次填写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填写我所涉及的特殊特殊扣除信息表中的所有信息项。如果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本表的有关信息,并报告给代扣代缴人或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额,则应确认扣除额是否有变化
1.儿童教育
纳税人子女的全日制学费支出是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的。
2,继续教育
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应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支出。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应扣减纳税人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固定费用为3600元。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其自身或配偶在中国购买房屋。每月扣除标准固定金额10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房屋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而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扣除:对于
直辖市,省会(省会),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内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每月可减除1100元;市区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可减免800元。
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拥有住房,则被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拥有住房
6.抚养老人
纳税人用于抚养一个或多个家属的抚养费应根据以下标准扣除: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每月固定扣减2,000元;
如果纳税人是一个非独生子女,他和他的兄弟姐妹每月将扣除2000元,每个人每月的共同扣除额不得超过1000元。它可以由家属共享或通过协议共享,也可以由家属指定。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人必须签署书面分配协议,并且指定的分配优先于协议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和金额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扩展数据
个人减免税政策如下: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的部队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和环境保护个人所得税。
2.建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个人赚取的教育储蓄利息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特别储蓄基金存款确定的利息。财务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蔡水子(1999)第267号进一步规定,应当获得按照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将其存入银行的个人帐户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Guo Shui Fa(1999)第180号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用帐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存款,对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颁布的专门法律,对那些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一般不指其他补贴国务院批准,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和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院士免税额和院士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事件或原因,给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或者用工会基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艰苦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事人员的过境费和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和辞职费费用,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免于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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