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 124号文,该费用已计入福利费,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薪金收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福利费只是一个会计科目,个人所得税中的“薪金收入”远远超出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薪金范围。
1.根据企业应支付的工资总额,按应计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它与企业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关。
2.但具体实施的是,个人雇员享受职工福利费,必须将其计入个人工资总额中,超过3500元的免税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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