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作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 183天 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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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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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年内住满183天但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士,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要付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条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法。

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没有居住,没有居住或者没有居住但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的生活时间不到1年,外国收入无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183天 个人所得税

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它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来自中国境内的工资收入来自国外的工资收入

居住时间纳税人的性质国内支付或负担国际支付国内支付海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议183天)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缴税免税免税免税

超过90天(协议天数为183天),不超过1年在中国的税款没有税款没有税款

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缴税

在中国纳税超过5年

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83天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住所,未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且在中国居住不超过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90天内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工作的个人,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的个人雇主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机构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纳税年度没有在中国居住但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工作超过90天,或者在纳税年度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居住了183天以上但不到一年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国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海外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国公民在中国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在

问题中,外国公民(假设他们的国家与中国有税收协定)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并且自2009年12月31日起,连续或累积居住时间未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要针对其工作所在的国内机构所获得或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10年,如果其在中国的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规定的183天,将按照与2009年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则在中国赚取的收入,无论是其在国内的机构还是在其工作的海外机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所涉外国公民应在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缴纳,应予以弥补;在2010年,他们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内资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的计算是指自然年,而不是全年计算。因此,该问题中提到的“更多的相互作用而更少的相互作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