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和薪金;
(3)来自中国境外;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是ABCD
在中国申报税收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实际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计算的税额,还应在中国缴纳差额税;如果在国外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高于收入是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超出部分不得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可以从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中扣除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最长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华侨胞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海外华人是被指定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连续两年居住在居住国,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2)尽管中国公民没有在该国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他们已经连续5年(包括5年)以上在该国取得合法居留权,并且在5年内在该国的累计居住地为不少于30个月。被视为海外华人。(3)出国留学(包括公共和自负盈亏)或出国执行公务(包括外籍劳工)的中国公民不被视为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居住的个人,是指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惯常居住的个人。” 1。2004年,华侨仅对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华侨属于附加扣除的范围,并且扣除标准是2000 + 2800元。